
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粤建金〔2016〕126号)规定,现对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进行调整,相关具体事项请关注清远市财政局官方网站通知。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6日
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通知
清公积〔2016〕25号
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市直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受托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粤建金〔2016〕126号)规定,现对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清远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执行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至12月。本次调整后,在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再作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本缴存年度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946元。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14946元的,暂可据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6800元,且须按税务部门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区域或全市平均标准执行(见附件1)。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最高限额作为月缴存基数。
(三)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5-12%缴存。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由我中心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续缴或补缴。
四、其他事项
(一)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二)单位办理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时,应认真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和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调整。
请市直各缴存单位接通知后,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10月底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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