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多次听闻关于股权的名词:虚拟股和干股。
那么,虚拟股和干股,是否都要出资?干股是否要做工商登记?下面小编就来具体说说:
虚拟股,与“实股”对应。实股是在工商注册登记的股权,对应的,虚拟股就是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股权。
干股,不是行业专有名词,是民间对于不出资而得到的股份的通俗说法。
其实,虚拟股和干股的区别,在于角度不同。虚拟股是以是否工商登记为判断标准的。干股,是以是否出资为判断标准。
下面这张图,可以清楚地看出:
1、给予的股份既不做工商登记,又无需出资时,虚拟股=干股。
2、给予的股份不做工商登记,但需出资,就是虚拟股。
3、给予的股份做工商登记,但无需出资,就是干股。
4、给予的股份既做工商登记 ,又需出资,就是实股。
问题是,分配授予的虚拟股从何而来?
既然是虚拟股,就是模拟出来的股份。来看实例:
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可以模拟为100万股虚拟股。创始人进行老股转让,将其他20万虚拟股授予给员工,员工得到的分红就是20万股/100万股=20%。
2、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可以模拟为100万股虚拟股。创始人进行增资扩股,新增20万虚拟股,授予给员工,员工得到的分红就是20万股/120万股=16.67%。
很多人还关心:虚拟股激励,公司收取员工缴纳的虚拟股出资,是否会涉嫌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第二款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说企业内部针对特定人员(公司员工)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
虽然法律不禁止企业内部吸收资金,但是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所吸收的资金加以严格管控,避免构成集资诈骗。
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定罪: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员工的虚拟股出资,与股东出资性质不同。员工虚拟股出资,仅是获得拥有虚拟股的资格,是员工参与虚拟股激励的门槛,可以理解为“保证金”。员工的虚拟股出资,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不承担公司经营亏损。
员工退出虚拟股时,这个保证金应当返还员工。当然,公司可与员工约定,员工违反公司相应规则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可以将这个保证金作相应扣除。而实股股东出资,是法律意义上投资,对公司经营承担投资风险。
经过上面的讲述,相信你对于虚拟股和干股的区别,更多精彩内容关注百瑞赢。
*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爱提网立场
* 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
转载此文请于文首标明作者姓名,保持文章完整性,并请附上出处(爱提网)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
https://www.itgoodboy.com/p/01ce0358d8f4
产品建议及投诉请联系:service@itgoodbo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