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是近期国内企业争相追捧的新型资本市场,但是在这样的制度下,市场容易鱼龙混杂, 企业要想把自己更好的推销出去,就要选择一种更好的交易方式。市场中比较热门的是做市转让和竞价,那么两种方式哪种更好呢?我们应该如何选择?
新转让制度下,选择做市还是选择集合竞价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问题。企业在转让制度选择上存在维持做市、协议自动转集合竞价、做市转集合竞价以及协议转做市四种路径:
1、 企业可选择维持做市转让方式;
对于《细则》实施前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2018 年1月15日后将继续采用做市转让。
2、 企业可选择协议转让切换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对于《细则》实施前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股转系统将于 2018 年1月15日将其股票转让方式切换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3、做市转让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及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对于希望进行主动调整的企业,可以选择在2018年1月2日前提交“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申请”或“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亦可在1月15日以后提交“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或“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
做市转让和竞价怎么选择?
新政策在保持做市转让安排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引入集合竞价转让,通过两者在满足市场交易需求方面形成互补,提高价格公允性并优化新三板转让环境。实践中,两种转让方式各有优势:做市转让在当前流动性提供、价格发现以及股权分散等方面有较大优势;集合竞价则在便利程度方面占优,且当市场成熟、交易活跃后价格公允性将得到很大提升。
(一)新政下做市转让方式继续得到充分肯定
做市转让在新三板2014年崛起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市场提供了良好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及充足的流动性。但在新三板市场持续调整、流动性收缩背景下,部分企业因预期落差及“三类股东”等问题退出做市,做市商受到了市场与客户的双重挤压。
当前,股转系统肯定了做市转让的功能发挥并通过新规进一步巩固做市转让的地位,新规之下做市转让的价值依然明显:
首先,做市转让比集合竞价转让更有利于分散股权,有利于后续投资者进入,创新层50合格投资人门槛进一步利好做市;
第二,做市转让能为投资者提供连续报价,具备集合竞价所不具有的连续价格曲线,当前拥有更高的公允性以及更好的流动性;
第三,新规为做市转让配套的盘后协议交易解决了先前部分做市企业的大额交易诉求,弥补了纯做市转让的不足;
第四,由于对后续“三类股东”问题的积极预期,新规有利于减缓做市企业转协议的节奏,成长型良好、且得到做市商认同的企业或更多选择做市交易。
(二)集合竞价的价格发现能力预期高且应用便利
原《转让细则(试行)》中“协议+做市”交易制度安排的问题集中反映在协议转让:一是盘中协议转定价不公允,“超低价”交易、“手拉手”交易等行为频现,价格失真。二是价格确定因素复杂,可能隐藏利益输送等问题。三是协议转让的三种成交方式相对复杂,容易引起投资者误操作。三大问题是本轮改革引入集合竞价转让替代协议转让的主要原因。
集合竞价相对于盘中协议转让在价格的公允性上将有提高作用,期待在进一步成熟后逐步解决市场定价不公允、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更重要的是,集合竞价的推出意味着三板市场向“竞价交易”迈出了关键一步,为后续更加连续竞价的推出带来积极预期。且股转系统可根据市场发展调整竞价频次。
对于企业选择而言,选择竞价较做市交易更为便利,避免了选择做市商,并就份额、定价等方面进行沟通所带来的成本。
当然,两种交易方式也存在各自的弊端或风险。从做市交易来说,有以下方面需要注意:充分的流动性环境下在一定程度上接近连续竞价,但现实情况下不容易实现;在制度红利预期不甚积极时,加上严格的信批和公司治理要求,企业冲层动力可能不足,对做市的热情一般;做市商并未提供真正的流动性支持,有的甚至功能接近股权投资业务,致使企业宁愿选择不做市,使得做市增量业务不足。至于集合竞价交易方式,除了新模式本身可能存在的运行风险之外,有不少做市商机构也担心交易方式的调整未见得直接带来流动性的改变,交易可能还是不活跃,而有流动性诉求的企业可能不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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