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记者从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理,防范资金风险,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规定进行了调整。其中,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用人单位与补缴人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补缴职工的社保缴存证明,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本单位为该职工缴纳社保的时间。本次调整从10月8日起实施。
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包括外市转入业务和同城转移业务,在本次调整中都有所完善。办理住房公积金外市转入的,资金转出方应为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转出方为其他单位(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办理的除外)的不予受理;职工应同时提供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盖印章的最近半年的个人缴存明细,由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向转出地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外市转入手续。办理同城转移业务的,取消转出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同城转移)》加盖印章环节。转出单位将职工账户封存后,职工本人或转入单位可持转入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同城转移)》以及转入单位提供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办理转移手续。*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爱提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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