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房主赵某在大理州某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登记了房产出售信息,称他有一套房产想要出售,之后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遂将房产出售信息发布到公司所属的宣传栏。王先生在该公司查看房源时,对赵某的房产较为满意,于是在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王先生与赵某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向赵某支付了第一期购房款40万元,向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支付了中介费2万余元,双方约定15日后办理过户手续。
在15天后办理过户登记时,房管部门告知他们该房产因为涉及法律纠纷,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不能进行正常交易。于是,王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赵某将收取的第一期购房款40万元返还给他,赵某虽然进行了口头道歉,但表示购房款早已被他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根本无法返还该40万元款项。万般无奈之下,王先生将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中介公司赔偿他所损失的购房款及中介费。
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依法判令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赔偿受害人王先生的全部损失40万元,并退还中介服务费2万余元。
本案中,受害人王先生与赵某并不认识,都是基于对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的信赖,才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提供了格式化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中明确将自己列为居间中介方并收取了中介费,促成了双方的相关交易,因此居间合同关系成立。
然而,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在提供的居间服务中,在没有对该房源的交易合法性进行任何核实的情况下,就将房源信息在公司宣传栏上进行发布,并联系当事人进行房屋交易。最终,该公司工作人员不够审慎的职务行为最终给受害人王先生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因此,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应当对王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退还居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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