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加炒股管理办法内容

佚名
佚名 2016-12-24 22:39:11
来源:爱提网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炒股业务,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与公平性,有效推进差别化信贷政策,经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加《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炒股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容,即炒股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核定可炒股额度”是指在现有可炒股额度核定方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按照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做为可炒股额度,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异地住房公积金炒股及公转商贴息炒股均适用于此政策。这项政策是在借鉴全国多数城市公积金先进做法,同时参照吉林市公积金炒股实际情况后推行的。

至此,个人住房公积金可炒股额度将受四方面条件影响,一是炒股额度不得高于按照总购房款的炒股比例确定的炒股限额,例如吉林市现行政策,首次购房公积金首付款额不得低于20%,即炒股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格的80%;二是炒股额度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炒股限额,现行政策是每月的炒股还款额不得超过当月家庭收入的60%;三是炒股额度不得高于最高炒股限额,吉林市现行政策是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炒股限额为40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炒股限额为60万元;四是炒股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借款人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炒股额度超过上述任意一项的,以其中最低的核定额度作为炒股金额。如核定的可炒股额度无法满足职工购房需求,职工可选择公积金组合炒股方式解决资金问题。

吉林市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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