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解禁后再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佚名
佚名 2018-01-03 17:16:35
来源:爱提网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解禁后再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最近很多的小伙伴都在向我咨询这个问题。什么是限制性股票,解禁后再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去处理呢?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理解该条规定了员工就限制性股票解禁应采取的税务处理。但该文件对于员工取得解禁的股票后再销售股票(境外上市公司)应如何缴税没有进一步规定。因此请问未来员工再出售股票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参照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即“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该作为成本扣除的“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是限制性股票的哪个价格?是否为该批次股票解禁时的当日市价?

  答复: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2、限制性股票解锁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问题中的成本扣除的“购买日公平市场价”为“限制性股票解禁日市场价”。

  通过小编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境外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解禁后再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都有一定的认识了吧,关于股市的更多知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股票的奥秘,请持续关注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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