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开源证券一部门经理违法买卖股票,被证监处罚260万,这具体是怎么回事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北京监管局对蒋东波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蒋东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蒋东波于2011年12月30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证书,2015年8月14日至调查日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固定收益部部门经理。蒋东波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利用其母亲“张某兰”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张某兰”证券账户,2015年2月5日开立于华林证券(13.450, 0.26, 1.97%)北京北三环东路营业部,资金账号010******935,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16****873和上海证券账户A75****325,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7.140, 0.00, 0.00%)6217***********5115。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2月10日,蒋东波先后转入“张某兰”证券账户300万元和306.9万元,并通过手机号码186****5103操作该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该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自于蒋东波。蒋东波利用“张某兰”证券账户买卖“百川能源(6.830, 0.04, 0.59%)”等14只股票,交易金额19,855,753.59元,盈利648,619.9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入职材料、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蒋东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
没收蒋东波违法所得648,619.99 元,并处以2,594,479.96元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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