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港交所发布IPO新规,那港交所IPO新规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据小编了解,港交所IPO新规的发布允许同股不同权的鹟上市了,那什么是同股不同权呢?下面我们一起来探索下吧。
一、港交所发布IPO新规
香港交易所今日(4月24日)发布IPO新规,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IPO新规允许尚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
港交所正式公布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总结中称,新上市规则将于4月30日生效,正式接纳相关上市申请。酝酿四年之久、也是近24年来意义最为重大的港股上市制度改革,即将落地。
港交所总裁李小加表示,香港交易所希望到今年6月、7月看到第一宗新规下的IPO。已经有许多公司都已明确表示他们有兴趣提出申请,这个数量至少是“双位数”。
港交所于今年2月23日发布了咨询文件《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与2017年12月发布的文件的方向大致相同,并进一步细化了“同股不同权”、生物科技公司来港上市以及创新产业公司来港第二上市的要求。
此后港交所共收到283份回应意见。港交所表示,整体而言绝大部分回应都赞成港交所的建议,没有反对任何建议实质内容的广泛共识。因此,港交所在进一步考虑所提出的问题并与证监会磋商后,决定大致落实《上市规则修订咨询文件》中的建议,仅作出少部分修订。
而在最新发布的咨询总结中,对于无收入生物科技公司,港交所新增规定,拟上市公司预期市值不少于15亿港元,且要符合多项要求。包括从事核心产品研发至少12个月、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已经通过概念阶段进入第二期或第三期临床试验等。
港交所还规定,欲采纳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上市时,相关拟上市公司上市最低预期市值不得少于400亿港元,如果预期市值低于400亿港元,申请人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必须录得10亿港元的收益。
此外,港交所规定,在“同股不同权”即不同投票权发行人方面,咨询结果决定不强制要求不同投票权的受益人(如创始人)只能持有不超过50%的相关经济利益,同时也允许通过有限责任合伙、信托、私人公司或其他工具来持有不同投票权。
咨询结果也决定增订上市规则要求,“同股不同权”的企业必须在上市文件、年报和中报中披露其不同投票权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并披露其采用“同股不同权”的理据以及股东相关风险。此外,不同投票权不可超过普通股投票权的10倍。
针对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的创新产业公司,需在包括在纽交所、纳斯达克以及伦交所等地,最近至少两个财年,有良好的合规记录,在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时,预期市值最低100亿港元。
在业界关注的公司可否成为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方面,港交所计划在今年7月31日或之前另作咨询,咨询文件将寻求业界对于企业等实体是否应该,以及在怎样的基础上可以享有不同投票权的意见。
二、探索“同股不同权”
“同股不同权”在香港市场已经讨论了三四年,去年6月,港交所建立设立“创新板”,最大的亮点是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
但是“同股不同权” 破冰并不容易,过去30年里这被看作是香港金融市场的基本价值观。上个月,亚洲公司治理协会(ACGA)就曾表示,允许“同股不同权”就意味着香港市场过度关注IPO的数量,这要以牺牲质量为代价。
英国《金融时报》去年9月援引知情人士称,港交所提出的改革计划迄今收到了创纪录的将近9000个反馈,但其中绝大多数人表示反对。
最终港交所还是于去年12月15日宣布,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在主板上市,旨在拓宽现行上市制度。市场人士预计,允许同股不同权能吸引更多“新经济”公司赴港上市,明年香港市场IPO集资额有望达400亿港元,创2009年以来第二高。
2014年阿里巴巴要赴港上市时,“同股不同权”曾在香港引发巨大争议,当时很多市场人士不愿意为了一家公司改变上市规则,但是目前,随着越来越多的新经济公司要赴港上市,港交所必须为此改变,否则将失去市场竞争力。
第一财经此前援引高盛股票资本部中国区主管王亚军称,对于某些大型科技公司,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在融资,但创始人的股权却不断地被摊薄,而这些创始人又是核心人物,不能失去控制权,此次“同股不同权”改革针对的就是这类公司,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制度,这些公司都只会考虑美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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