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近日出台《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计划在全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存量房”就是俗称的“二手房”,目前交易资金一般由中介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代管。
按照要求,凡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书面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及定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款,包括首期房款、炒股等,不包括定金以及房屋转让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和中介机构的佣金。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所购房屋银行、公积金炒股的,可按双方当事人约定不纳入监管范围,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银行、公积金炒股后的房价款。
此外,交易双方当事人若是自行成交的,可自愿选择是否将交易资金纳入监管。
在资金利息上,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央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交易完成,监管资金及存款利息归出卖人所有;如双方交易失败,账户内本息归买受人所有,其中炒股部分本息归发放炒股的银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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