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观前街道司法所接待了一位因房子升值产生苦恼的男子。这位先生告诉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他在婚前买了套房子,当时才100多万,后来结婚了就作为婚房,可是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由于各种原因他们正在闹离婚,他老婆说这个房子他去问过了,已经涨到230万了,当初买的100万是婚前财产,可这涨价的部分130万是婚后产生的,要一人一半。为此他想来司法所咨询这个钱到底应该怎么分。
司法所的同志告诉他,此事属于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划分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居民如果当时在婚前全款买房,婚后没有还贷的话,该房屋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而房屋增值的130万应属于房屋的自然增值,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应作为该居民的个人财产的。如果婚后有个人还贷,或者夫妻俩共同还贷的话,则是有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该居民听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回答后,终于清楚了自身的利益。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这位先生,法律的初衷是希望夫妻双方为家庭共同奋斗,共享收益,共担责任,对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进行保护。但是也希望他珍惜婚姻,协商解决婚内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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