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今年8月份买了津南区小站水榭花都的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到两个月,小区物业找她要3121元的物业费。刚入住就交这么多钱?
原房主战先生解释:
此前装修时候交过3000元装修保证金,并且没有退回,收据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始终以经理不在为由不予退款,进过协商,原房主答应装修保证金抵物业费。那就意味着与王女士交易前物业费已结清。
物业公司始终表示:
原房主战先生的确交了3000元装修保证金,但在2014年7月2号,已经退给他2530元,另外470元是物业公司收的施工管理费,给战先生开了收据,而且他本人也签字了。
目前的房主是王女士,我们找不到原房主,之前欠的物业费只能王女士给补上。至于王女士的损失,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去找原房主。
对此,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关材料,第一张是2530元退款单据,第二张是470元收据,第三张是手写“收到退回押金”的纸,三张都有原房主签名,第二张和第三张日期均显示为“2014年7月2日”,第一张没有日期。
既然有签字,就应该是退了啊。
记者致电战先生本人核实,他表示,房子买卖具体事情由他太太具体操办,具体物业费问题他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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