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管理核心应在服务大厅内公布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和办理流程,还应通过电话、管理核心网站等方式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 管理核心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法定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要及时办理提取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要告知原因,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二条 缴存人对管理核心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管理核心接到复议后,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管理核心应对申请提取资金额度进行审核。
1.符合第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如有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炒股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用于归还炒股,剩余部分进行销户提取。
2、符合第五条1-3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较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限额:同一套房屋缴存人(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期偿还住房炒股本息之和或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炒股本息的,管理核心应实行对冲还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偿还炒股本息的,应从缴存人还款账户内扣款还贷。
3.符合第五条4-6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资金额度由管理核心确定。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应先从缴存人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中支付,不足的,从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 管理核心对缴存人提交的证明资料要认真审核和鉴别,申请审批表要填写完整、准确,鉴章齐全、清晰。居民身份证可通过公安部门公民信息系统核实;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等可通过房地产部门信息系统核实;个人信用和银行住房炒股应通过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核实; 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还应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为方便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非销户提取时,提取证明资料经核实属实,可免去缴存人单位审核过程。
第十五条 管理核心应明确提取业务经办人和审批(审核)人,对资金提取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管理核心应开发提取业务网上受理平台软件,与自身业务信息系统接口,采取“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公布”的提取业务办理模式,方便缴存人申请提取,提高提取办理效率。
第十七条 经过批准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或委托代办人持居民身份证、缴存凭证和申请审批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受委托银行应按照管理核心批准的提取金额将资金转账至缴存人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的售房账户、住房炒股还款账户或住房公积金银行卡内,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管理核心应逐笔收存申请审批表和支付凭证,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记载相应提取信息。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收存相关证明资料,包括:
1.离休、退休证明复印件。
2.出境定居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3.缴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失踪证明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复印件。
4.缴存人工作调动证明和户籍迁移证明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或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结算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建房、翻建、大修的批准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7.偿还住房炒股本息的还款证明复印件。
8.房屋租赁及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9.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复印件。
10.失业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复印件。
11.重大事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付等证明复印件。
上述复印资料应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鉴章。
第十九条 管理核心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保管提取相关资料。提取资料的归档保管,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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