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明确落实“限购”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佚名
佚名 2016-10-11 03:24:22
来源:爱提网


昨天,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联合发布的通知下达至辖内各大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包括苏州在内的部分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好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促进江苏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落实“限购”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和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炒股,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炒股,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省内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区域,相应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不得低于国家政策标准。

在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方面,根据无锡、苏州、南京市政府调控要求,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通知分别对无锡、苏州、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其中,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炒股,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购房炒股记录、但申请炒股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炒股记录或相应购房炒股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炒股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炒股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炒股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炒股。

对比南京、无锡此次的房贷政策可以发现,苏州的政策与南京的政策较为接近;与无锡相比,在面向拥有1套住房、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炒股购买住房的居民住房炒股方面,苏州强调了购房炒股记录情况。无锡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炒股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40%,并没有强调有贷无贷;苏州则是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炒股记录或相应购房炒股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炒股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炒股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炒股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在强调有贷无贷的同时,首付比例明显提高。

此外,此次通知明确了房贷政策调整执行的时间点,明确政策调整时间以各城市政府公布的执行时间为准,住房交易时点在此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各城市房地产调控文件中,对住房交易时点未作特别说明的,住房交易时点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鉴证时间)、权属登记受理时间和炒股审批通过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原则”认定;已有说明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的审核,有效防范“首付贷”“假按揭”等风险。各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也将加强对房地产炒股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跟踪监测,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