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二审开庭

佚名
佚名 2017-12-20 14:59:45
来源:爱提网

  作为创业板首个财务造假的股票,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摘牌,证监会也是对其公司及其负责人做出了处罚!而欣泰电气却不服一审的处罚,进行了上诉!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二审开庭的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欣泰电气起诉证监会案二审开庭

  因欺诈发行、虚假披露,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处罚,进而被强制退市。12月19日,欣泰电气不服处罚起诉证监会在市高院二审开庭。北京市高院副院长吉罗洪担任案件审判长,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201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且该公司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因此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欣泰电气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5月,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驳回欣泰电气的诉讼请求。欣泰电气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此期间,欣泰电气于今年8月下旬被摘牌,按照规定,欺诈发行的公司股票不能重新上市,该公司也因此成为退市制度改革之后创业板首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

  昨天,庭审现场,欣泰电气一方的代理人不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到构成《证券法》关于“欺诈发行”的规定,称“即使不进行财务造假,该公司的财务指标等实质条件均符合公开发行证券要求。”这位代理人表示,中国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证据来源单一且未经全面核查确认,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从过去案例来看,欣泰电气涉及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行为,情节相对于直接伪造经营数据、销售收入等行为而言显著轻微,符合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但中国证监会一方表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足以证明有关事实,证监会基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所具有的专业性,有权认定有关事实和金额,不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而且,欣泰电气虽有配合调查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请求市高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请。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也在庭上强调,“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活动的核心。如果披露虚假信息,必然会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双方经过近1小时50分钟的陈述和辩论,合议庭宣布休庭。此案未当庭宣判。

  数读新闻

  金融类行政诉讼

  较前五年增长14倍

  近年来,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中央部委负责人出庭,这还是第一次。

  庭审结束后,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北京法院近五年来金融行政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据高院副院长吉罗洪介绍,自2013年至今年11月,北京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类行政诉讼案件607件;这一数字比2013年之前的五年增长了14.18倍,一审实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18.07%。案件主要涉及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业分业监管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监管领域。

  以上就是小编通过各种途径为大家总结的有关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二审开庭的具体介绍,证监会做出的处罚肯定也是基于一定的事实,欣泰电气也是在垂死挣扎!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有关股票投资的内容,可以点击爱提网进行查询!为大家提供最新的股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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