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很多企业,为了奖励员工会分给员工一些干股。但是,当公司亏本的时候,一些股东就会强烈要求持有干股的员工一同承担法律责任。很多人稀里糊涂的不了解,就跟着一起承担了。那么干股持有者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首先,我们要清楚干股的含义是什么?
干股不属于法律的词汇,而是民间自有的词汇。干股是一种不需要出资但是又存在的一种股份,干股是一种虚拟的股份。干股只是一种假定。比如说老板给某员工分了10%的干股,员工就可以分得10%的红利,但是并不需要出10%股份的资金。所以干股实际上只是一种红利关系,而不是股权关系。
根据《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股东对公司的义务是出资义务,但仅限于认缴股东或者实缴股东,即公司在设立时的发起股东、持原始股权的股东;当股东出资不实或者不足额出资时,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获赠股权的股东,属于二级市场里的股权,对公司不具有出资义务,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又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持原始股权的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二级股东无此义务。
干股由于不进行出资,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以一个赠送条款为基础。分红的资格是以这个赠送条款为标准。此条款也可以被撤销或者解除。不过,如果在这份条款中有写到承担哪些责任,还是会有可能承担责任的风险。如果没有写明,就是不会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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