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让增值税怎么算?

佚名
佚名 2018-05-15 19:45:48
来源:爱提网

  由于在金融领域的税收进行了改革,即营改增,所以股票转让增值税有所变化,导致了很多不知道股票转让增值税怎么算,股权股份转让的增值税又该怎么算,这里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下股权股份股票转让的增值税问题。

  股票转让增值税怎么算?

  一、金融产品

  1、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征收营业税。相较于国税发[2002]9号,条例扩大了应税主体,将金融保险业扩大到非金融业和个人(注个人免征);

  无论是国税发[2002]9号、暂行条例还是其他税收政策都未对有价证券进行界定。一般认为,常见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而有价证券又属于金融商品的范围。原营业税制下,对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而股权(份)不属于有价证券,也不属于金融商品,因此股权(份)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另外,持有三股期间分得的股利、红利或股息因不属于转让范围,因此也不征营业税。

  2、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36号文延续了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只不过对其他金融商品进行了列举式说明。

  二、转让股权(份)与股票增值税

  (一)股权与股份

  本文所称股权系指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系指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

  营改增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计征营业税。另外,《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延续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明确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但36号文未明确股份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正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商品转让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而股份不属于金融商品,因此股份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综上,无论是个人或者单位转让股权或股份,不征增值税。

  (二)股票(沪深)

  1、个人

  营改增前,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对于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延续了营业税的规定,36号文规定,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而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因此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2、单位

  营改增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号文规定,买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等上述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16号文同时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16号文还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2013]63号 )规定,将适用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此外,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股票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余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不得变更。

  优穗律师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注意:

  1.如何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

  36号文未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但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应该沿用财税[2003]16号文。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买入股票,一般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不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借方;而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因此企业应当对此税会差异予以重视。

  2、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

  同一会计年度内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发生先盈后亏情形时,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也未规定,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同一会计年度的可以申请退税,只不过适用主体是金融企业,营改增后,36号文既未在金融企业也未在非金融企业中延续财税[2003]16号文的相关退税政策。实务中常见的如,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买卖股票盈利200万,12月买卖股票亏损300万,则税款所属期10月份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还?于此情形,税务机关都认为不能退税。

  有关股票转让增值税怎么算?的介绍就到这里,以后大家碰到无论是股权,还是股票股份转让,应该都能清楚的知道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等问题了。更多股市精彩内容,欢迎关注爱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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