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实际履行
仍应付居间费
张某与钱某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就某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购房人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
上述合同签订后,张某由于购房资金问题,无法购买该房屋。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支付居间费。
律师说法:
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中介公司已完成其居间义务,由于购房人张某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未能实际履行,故张某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
在此,郭律师提醒说,如因卖房人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购房人在支付居间费后,有权要求卖房人赔偿其相应损失。
中介故意隐瞒事实
可拒付居间费
赵某、李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某处房屋出售给赵某,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同时,三方约定赵某全部购房款通过单位转账支票方式支付,如果李某无法收取支票,中介公司可以代收支票再转给李某,中介公司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合同签订后,李某、中介公司均表示无法收取赵某的支票,导致赵某无法履行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起诉要求赵某支付居间费。
律师说法:
郭律师表示,本案中,中介公司在促成赵某与李某的房产买卖交易中提供了虚假的承诺及保证,损害了委托人利益,其不得要求支付居间报酬。
在此,郭律师提醒说,买卖双方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将中介公司的相关承诺明确地写入合同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购房人未签合同
有权要求中介退还意向金
钱某在某中介公司人员的带领下,看了王某拥有的某处房屋,钱某对房屋表示满意,约定第二天上午签合同,并交纳了1万元意向金。后钱某因房屋价款、炒股手续等原因,不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收取的“意向金”。
律师说法:
郭律师认为,本案中,“意向金”的性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其不能认定为具有首付款、定金性质。同时,根据其文字解释,其应仅为买卖双方之间对于购买房屋的意向,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在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可要求中介退还意向金。
在此,郭律师提醒说,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买卖双方及中介方应按法律规定对所收取的款项性质进行明确约定,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
*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爱提网立场
* 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
转载此文请于文首标明作者姓名,保持文章完整性,并请附上出处(爱提网)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
https://www.itgoodboy.com/p/d7e5ff542b96
产品建议及投诉请联系:service@itgoodbo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