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抵押了父母的房产,并冒用父母签名向银行信誉,结果无力偿还。银行将女儿和母亲一起告上法庭,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昨日,记者从谷城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今年44岁的王某,是谷城县城关镇居民。2010年2月,她将父母位于城关镇的一处私有房产抵押,向谷城某银行借款28万元。3个月后,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月利率为6.3‰,借款期限为2年。
因抵押借款合同中有王某父母的签名,该银行便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并向王某放出炒股。可是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银行多次向她催收借款及利息,她一直找理由推诿拒付。
2014年3月18日,王某的父亲因病去世。今年6月5日,该银行向谷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母立即偿付借款支付利息,并实现抵押权。
庭审过程中,王某的母亲提出质疑。她表示,王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并非她本人所签,不该由她还钱。王某母亲要求对该签字笔迹进行鉴定。6月27日,鉴定结果表明:王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的签名的确不是其母本人书写。
【法院说法】
近日,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该银行与王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未能认真核实担保人的身份签名,就向王某提供了借款28万元,对该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王某收到借款后,应按照约定及时清偿借款,但其未清偿借款的行为显然违约。该银行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双方约定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但该银行要求王某母亲实现抵押权的诉请,因有鉴定证实王某与该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的签名不是其母亲本人所签,法院认为该抵押担保行为并未成立。故驳回该银行要求王某母亲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该银行借款28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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