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个人申请
1、提出申请
2、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3、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二)单位审核
1、审核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1、核对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2、核定提取金额
3、收集备案资料
4、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专用章。
(四)办理提款手续
1、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同城采取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异地采用电汇或者信汇到提取人新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汇费由汇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担)。
2、个人提取用于偿还炒股本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开具的转账支票直接转入炒股银行为借款人开设的专用账户,用于偿还炒股本息,一年可提取一次。其它情形的提取,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再由单位提取现金支付发给职工个人。
十堰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非房屋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无接受单位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十堰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岁的
5、住房公积金帐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3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6、调离十堰市在外地就业的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法院判决服刑、监狱服刑满1年的和缓刑、开除、辞职满3年未重新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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