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强制退市的股票有哪些?

佚名
佚名 2018-07-06 14:50:16
来源:爱提网

  近期的A股市场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遭强制退市的股票几乎是叠加在一起了。每家被强制退市的股票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严重的问题,下面我们来看看近期被强制退市的股票吧,对于投资者在股票投资的时候也许会有帮助。

  近年来,A股市场上市节奏骤然提升,但股市退市率却迟迟未能获得实质性的增加。然而,步入2018年,A股退市率不高的问题,却开始有所好转,而从最近一段时期来看,A股市场开启了一系列的强制退市模式。

  从*ST吉恩、*ST昆机,到金亚科技,再到近日的雅百特等,最近一段时期A股强制退市的频率明显提升,而对于系列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问题,确实展现出A股强化退市、注重股市优胜劣汰功能的一面。不过,对于投资者来说,提升股市退市率固然重要,但仍需要注意回避退市陷阱,并更注重股民投资索赔效率等。

  在具体情况下,对于投资者而言,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的环节。

  其中,对于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宜等问题,应该注意适度回避。同时,对于存在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在没有最终有效的调查结果出炉之前,仍需警惕突发性事件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投资风险。

  再者,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应该多关注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变化以及毛利率的设置水平,而从实际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的毛利率过高,但自身却缺乏产品定价权、议价能力等要素,那么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状况仍需加以警惕。与此同时,对于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出现显著波动的,则应该多关注上市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而投资者应该多以稳健现金流、稳定股息分红的上市公司为主要参考对象。

  与此同时,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交量能过低的问题,仍需值得重视。或许,这是容易遭到投资者忽略的因素,而在实际情况下,若主板上市公司在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会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此外,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规定的最低户数,同样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等。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股价连续跌破面值的情况,同样会触发终止上市的风险。其中,根据规则,若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跌破每股面值的情况,那么则需要注意终止上市的风险,而对于这些比较细化、且容易遭到市场忽略的退市条件,确实值得投资者多加重视。

  在现实情况下,除了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上市公司存在违规造假、信披违法等问题外,如果在股票市场极端低迷的环境之下,上市公司股价持续非理性暴跌,甚至成为1元股、2元股等,这未必是一个足够安全的投资区域,而一旦上市公司股价持续跌破面值,那么过低的股价仍然会触发终止上市的风险,而按照目前的市场环境,1元股、2元股数量明显增多,投资者不宜过度依赖于以往的低价股投资思维,而对于低价股投资,仍需注意多方面的因素,如股票价格跌破每股面值情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存在恶化的情况、上市公司急跌后触发股权质押平仓盘集中释放的情况等,而这些因素也是非理性环境下最容易被投资者忽略的问题。

  A股上市公司退市风险骤增,强制退市效率明显增强,这利于提升股票市场的优胜劣汰效率。但是,对于投资者而言,在提升股市退市率的同时,更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并从本质上提升自身的维权意识,增强股民索赔的效率等。

  不过,对于管理者而言,提升股市退市率固然重要,但相应的配套措施应该同步跟进,并做好充分准备,不能够只看退市股数量,而是要多从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考虑,降低退市常态化对投资者的伤害冲击程度。

  此前重大违法退市制度,以“恢复上市”作为奖品,鼓励重大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因信披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交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向证交所申请恢复上市。也就是说,即便暂停上市,如果妥善安排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免于走入终止上市程序、得以恢复上市。

  不过,为严惩重大违法行为,上述奖励政策或将废止。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强调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工作主体责任,删除原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之后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

  新规实施后,重大违法相关主体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动力显然减弱了,因为即便补偿到位,也不能恢复上市,结局仍是终止上市,那它们更可能选择干脆不补偿。如此结果,就是上市公司董监高违法违规,高价减持部分股份获利离场,而最后因退市而受伤的却是众多股民。

  笔者建议,在建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同时,应该配套完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制度。《若干意见》所规定的重大违法主体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该在终止上市之前就予以解决,也即应在A股市场解决,不应将问题推给新三板、或者长期拖而不决。

  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追究违法主体的刑事责任作为威慑,引导相关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既然构成重大违法,往往就可能触及《刑法》。《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依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致使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即重大违法导致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检察院应可向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犯罪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不过其中没有明确将证券案件也纳入。笔者建议,不妨将轻微证券犯罪案件也纳入刑事和解范围,以免除刑事责任作为激励、督促相关责任人承担其民事赔偿责任。事实上在欧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对证券欺诈犯罪通常会以刑事和解的形式结案,多以巨额罚单以及民事赔偿了结。

  当然,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绝不应局限于上市公司。此前一些虚假陈述案例,多由上市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而从去年以来,投服中心就一些证券案件提起支持诉讼,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同时避免因民事赔偿而误伤上市公司现有广大中小股东,投服中心直接将上市公司实控人及高管作为被告,确立“追责到人”的支持诉讼原则,这显然是极其正确的,也是在其他案件审理时值得推广的。

  对于近期强制退市的股票,不知投资者手中有没有一份,如果有还是早点卖出吧,能减少一点损失也是好的。在卖出股票的同时,投资者也要对股票基本知识学习,这样在投资的过程中,也能迅速的找到应对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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