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因为房产而引起的纠纷数不胜数,那么房贷未还清可以离婚吗?房贷未还清要离婚怎么办?今天微适网编辑给大家提供常见的案例供参考:

房贷未还清可以离婚吗?房贷未还清要离婚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炒股尚未还清,未还清部分为双方共同债务。基于不动产特性,只有一方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获得房产一方应对另一方补偿。一般原则为,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首付、按揭炒股及房屋增值的一半,剩余炒股部分,由新的房产所有人独立偿还。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信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案例一:房贷没还完 离婚时房子给谁
5年前,李女士和张先生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2年前,两人买了一套总价140多万元的新房,按揭20年。最近两人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张先生说,首付和按揭都是他付的,房屋应归其所有。而李女士认为,自己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房产有其一半。现在,两人都想要房子,并要求离婚后对方继续偿还剩余炒股。
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炒股尚未还清,未还清部分为双方共同债务。基于不动产特性,只有一方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获得房产一方应对另一方补偿。一般原则为,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首付、按揭炒股及房屋增值的一半,剩余炒股部分,由新的房产所有人独立偿还。
案例二:按揭购房炒股尚未还清,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丁某、王某夫妇于2003年8月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80万元。俩人首付20万元,剩余60万元办理了20年的按揭炒股。银行月供款系俩人用工资共同支付。2005年1月俩人搬进新居并取得了房产证。2006年6月,丁王俩人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离婚时就该套房产归属一直不能达成一致。
争议焦点: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房产律师解答:
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论由哪一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均应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因此,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问题,该房产的分割并不困难。比如由一方取得房产支付对方补偿金并承担银行剩余债务即可。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由于该套房屋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炒股,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故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判决该房屋归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记的产权人即借款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信誉,涂销抵押登记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
特别提示:
在我国内地人们一般习惯地把预售商品房抵押炒股称为按揭炒股。其实,这只是借用了我国香港所使用的按揭一词,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并不具有按揭之实。香港地区所使用的按揭一词指的是,在借款人没有还清银行信誉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炒股银行所有,借款人在还清银行信誉之后即通过回赎的办法从银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在内地,按揭炒股本质上是一种由阶段性保证和抵押所担保的银行信誉。在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向银行借款时,首先由开发商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并就房产为银行设定抵押之后,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结束,此时如果买受人不能还清银行信誉,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就房屋出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将内地的按揭炒股称为住房抵押炒股更为名副其实,不过出于人们的习惯,本书中仍采用了按揭炒股这一约定俗成的说法。
对于按揭购买的房屋,在没有还清银行信誉前,如果进行房产过户,必须由借款人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取得银行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而如果没有通知银行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房地产主管机关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的。实践中银行由于担心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一般是不同意办理转按揭和房产过户的。这就带来了按揭房屋分割上的难题。基于上述原因,在离婚诉讼中为保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银行利益,避免造成新的纷争,法院一般不会对未还清炒股的按揭房屋做出产权上的分割,只判决房屋由哪一方先行居住。
案例三:离婚时房贷还没还清, 房产增值怎么分?
案件回顾:
2005年底,蔡先生炒股购置一套商品房,总价40万元,其中个人首付20万元,炒股20万元。在结婚前取得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蔡先生。婚后蔡先生与妻子刘某共同还贷10万元。现刘某要求与蔡先生离婚,并分割房产。刘某认为现房屋已升值为100万元,房屋增值部分属于蔡先生首付20万元所形成的投资收益。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于是要求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80万元的一半,即40万元。而蔡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出资购买,婚后两人只共同归还了部分炒股,刘某要求分得40万没有依据。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增值部分如何以货币形式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信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对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炒股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该条规定,在蔡先生和刘某无法协商处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蔡先生所有,剩余炒股10万元由蔡先生独自归还。如果经评估,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确为100万元,那么,婚后共同还贷的10万元中,蔡先生应当补偿一半5万元给刘某;另外,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蔡先生可补偿刘某12.5万元,因为双方共同还贷的10万元,占房屋购买价格40万元的四分之一,房屋升值后,这四分之一变成了25万元,这25万元一人一半,即12.5万元。因此,蔡先生一共要补偿给刘某17.5万元。
律师提醒:
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确实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有。但需强调的是,该解释规定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归双方共有。并没有规定在婚前一方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也归双方共有。再者,把为个人结婚而买房的行为定义为投资行为也是不妥的。
此外,尚未还贷形成的增值部分不能归夫妻双方共有。理由如下:1、尚未还贷形成的增值部分是不确定的。任何人都不能否认,房屋有降价的可能。如果在漫漫还贷期间,房价一落千丈,那还贷人能否反过来要求对方返还部分款项呢?显然不能。既然那时不能要求返还,所以此时也不能要求分割。2、尚未还贷部分形成的增值是有可能得不到的。因为炒股还清之前,炒股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如还贷人无力还贷,银行将行使抵押权。一旦如此,房屋增值部分将不复存在。3、离婚后,一方需继续还贷,方能保住增值利益,另一方将不再参与还贷。若此种情况下,双方均分增值利益,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因此,尚未还贷形成的增值部分应归继续还贷的一方所有。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炒股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爱提网立场
* 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
转载此文请于文首标明作者姓名,保持文章完整性,并请附上出处(爱提网)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
https://www.itgoodboy.com/p/ec55c743a48a
产品建议及投诉请联系:service@itgoodbo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