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日起,天津将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强化差别化住房 信贷政策 。
9月30日,天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意见规定,在天津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炒股首付比例不低于40%。
意见还要求,加强 住房金融 监管,严禁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加强新建商品 住房销售 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
意见还规定,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对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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