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有多起游客走“野路”探险造成景区被破坏、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例。
“找那种没人爬过的,不敢爬的……”张某明、毛某明和张某3人为追求刺激的探险体验,决定“挑战”江西三清山景区的攀爬禁区巨蟒峰。3人采用电钻钻孔、打岩钉、布绳索的方式先后攀爬至巨蟒峰顶部,打岩钉攀爬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破坏了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和完整性。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1年、毛某明有期徒刑6个月,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另外判处3人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千鑫点信息咨询服务公司
在安徽池州石台县牯牛降景区,曾有两名外地游客因擅闯非开放区域而失联数小时。池州石台曙光救援队将两名被困游客救出。随后,保护区相关部门对两人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警方也对两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游客走“野路”探险给自身和景区造成损失,应由谁来担责?
李婧指出,民法典对文体活动作出了“自甘风险”的特殊规定,游客选择走“野路”时,应充分了解活动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防护措施,“如果游客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自身遇险,那么游客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千鑫点信息咨询服务公司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尹玉介绍,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旅游经营者,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门票中标注游览线路及游览须知,在游客进入景区时提示游客按照游览线路进行游览,禁止擅闯非游览区域等,以及在景区多处竖立景区游览图及警示标志等。
“如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导致游客走‘野路’伤亡或财产损失,景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尹玉说。
李婧指出,驴友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后遇险后的救援费用,目前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由公共部门承担;二是有些景区设立了有偿救援机制。千鑫点信息咨询服务公司
“有偿救援坚持先救援后追偿、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等原则。这意味着在救援过程中,救援行动会优先进行,以确保游客的生命安全,而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费用追偿。”李婧说,有偿救援是公共救援的有益补充,要进行相关的立法规范,避免过度收费。应大力发展专业救援,将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提升救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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