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拿女儿房子抵押向他人借款 借款到期未能还款

佚名
佚名 2016-04-24 12:00:00
来源:爱提网

父亲拿女儿房子抵押向他人借款未还

法院判定:父亲还钱,女儿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漩漩)市民农某借款70万元给朋友黄某,黄某以其女儿阿丽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然而,借款到期,黄某却未能还款,而阿丽也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今年2月,农某将黄某和阿丽起诉到城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要偿还70万元给农某,而阿丽的上述房屋在价值范围内也要对黄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8月31日,为了解决黄某的经营困难,黄某和女儿阿丽与农某经协商达成借款协议,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黄某向农某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月利率2%,并约定将阿丽位于柳州市龙潭路某小区的房屋作为借款担保。然而,借款后,阿丽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8月31日,农某以转账形式支付黄某借款65.8万元,以现金支付借款4.2万元,共计70万元。

2014年6月8日,农某与黄某以及阿丽对涉案借款进行确认,之后黄某父女也未再支付利息。由于黄某迟迟未偿还借款,农某将黄某和阿丽起诉到城中区法院。

今年3月,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农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与黄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农某已履行了支付借款70万元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某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

此外,《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未办理抵押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但是农某与黄某、阿丽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阿丽作为抵押人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承诺以上述房屋向农某提供抵押担保,但是阿丽违约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农某遭受损失,不能通过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因此,阿丽应当在约定抵押物(即房屋)价值范围内对黄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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