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云南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是多少,用公积金炒股有什么条件呢?今天微适网小编为大家解读云南住房公积金炒股的相关政策:

为规范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炒股业务操作管理,方便市民了解公积金炒股所需条件,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炒股条件做了规定并予以公布。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炒股业务操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炒股、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炒股应符合以下要求:借款人应为同一缴存人,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应为同一套住房;每一笔个人住房组合炒股、置换组合炒股应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发放个人住房组合炒股、置换组合炒股时,应优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炒股。
第八条规定,借款申请人在申请炒股时,应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年以上,且在申请炒股时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缴存比例不低于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借款申请人的缴存情况证明;借款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炒股资格可合并计,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缴存情况证明,并注明是否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炒股。
同时规定,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炒股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昆明市常住户口或工资关系在昆明市并在昆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炒股本息的能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后打印查询表认定;信息系统未上线的分中心、管理部由住房公积金归集受托银行出具证明认定,认定证明应注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余额、是否有住房公积金炒股等信息。借款人配偶、丁方保证人未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由其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认定,认定证明应注明借款人配偶、丁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余额、是否有住房公积金炒股等信息;工资收入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需加盖单位行政综合部门或后勤综合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公章)审查后认定;其他收入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长期、稳定的收入,需由职工出具合法、合理、有效的证明材料审查后认定;职工单位按月补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可作为其还款能力计算;借款人配偶、产权共有人(丁方保证人)为农业人口的可参考当地上一年度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加以认定;借款人配偶、产权共有人(丁方保证人)为个体经营者的,在进行其收入认定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存有疑义的可要求其补充相应的证明材料或通过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信息等,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的收入、信用和还款能力;提供炒股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所付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炒股;炒股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对借款人信用认定做了规定。
首先,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炒股、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炒股,个人信用查询范围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产权共有人(丁方保证人)。凡单个个人累计违约记录超过标准的不得对其发放炒股。
其次,各分中心、管理部、受托银行受理住房公积金炒股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丁方保证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
此外,受托银行报送炒股资料时,需提供对炒股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共有人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报告,缺借款人及相关人员个人信用信息的报批件,按退件处理。
另外,公积金炒股审批使用的个人信用报告违约记录标准如下(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管理中心可进行调整):
1、个人炒股月还款违约记录达到连续违约6次(含6次)的;
2、信用卡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达到连续6次(含6次)的;
3、个人炒股月还款违约记录、信用卡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累计达到10次(含10次)的,炒股和贷记卡记录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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