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此《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 不得高于24%
《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位和个人各5%),不得高于24%(单位和个人各12%)。
市直、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随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为24%(单位和个人各12%)。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最低缴存比例10%,即单位和个人各5%。各地根据财力状况逐步提高缴存比例。职工工资达到工资总额标准的其他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缴存比例按24%(单位和个人各12%)核算;职工工资未达到工资总额标准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为24%(单位和个人各12%)。
达到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垂直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按2016年度工资总额标准核算,执行限高缴存规定。缴存比例为24%(企业和个人各12%)。达到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按2016年度全额工资标准核算。缴存比例按16%—24%由企业自行选择 (企业和个人各8%—12%比例)。
企业效益一般或有一定困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0%(企业和个人各5%)。条件许可情况下,应适当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近三年(2015年—2017年)新建制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比例按10%(企业和个人各5%)核算。条件许可情况下,应适当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炒股。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统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低于10%。在城镇购房申请炒股时,月缴存额按不低于每月应还炒股额核定。
劳务派遣公司应按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为10%—24%(单位和个人各5%—12%)。
社区居委会应为社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不低于10%(单位和个人各5%)。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6年度年工资总额除以12
《通知》规定,缴存单位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6年度年工资总额除以12。
年工资总额计算口径。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收入,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统一规范发放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等;政策性奖金。2、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职工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职工所在地人社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城区为130元至2730元/月
《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2017年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暂明确为:市城区(含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市直、垂直单位)273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随县(含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52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广水市248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月缴存额下限定为:市城区13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随县、广水市11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
同时,对2016年度未达到月缴存额上限的单位职工,可执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各项政策性奖金可以作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12%的比例补缴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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