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吉林网记者从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内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对于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金额不再受房屋面积影响,所需要件也有所变化。
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金额每年12000元
记者了解到,原《细则》中的第十六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依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
在长春市城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以下(含70㎡)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修改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依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不得累计提取。
在长春市城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许提取一次,提取金额12000元/年,不得累计提取。
租住商品房要提取公积金要签署本市无房承诺书
此外,记者了解到,在租赁房屋提取公积金的要件上也分别有所变化。
原《细则》第十九条第(十一)项:(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租住公租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或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房的提供:可确定房屋准确面积的《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户口簿或本人到场签署单身声明)。
修改为:(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租住公租房的,提取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1.职工本人身份证;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租期内的租赁合同。
租住商品房的,提取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1.职工本人身份证;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本人及配偶签署本市无房承诺书、结婚证(单身的签署单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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