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落实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审核监制工作的通知》,并同时发布了《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审核监制工作办法》。
该《通知》要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向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其标价方式、标价内容必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持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核回执,到市住建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进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对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石家庄要求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进行销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方式明码标价。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商品房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内容应包括全部销售房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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