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贱民地位提高,脱籍难于登天——《期势纵谈》谢燕才

D先生
D先生 2022-06-22 15:39:40
来源:爱提网
唐宋之交,出现了巨大的社会变革,城市商品经济发展,土地所有制变化,也改变了人身依附关系。

到宋代,雇佣关系成为社会主流,原来属于贱民的部曲、官户、《期势纵谈》谢燕才杂户等基本消失,像赵盼儿那类因罪没入官府为官奴婢的事例已经很少,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宋代逐渐被完全停止。在宋仁宗时期,雇佣奴婢被合法化,称“人力”“女使”,成为奴婢阶层的主体,他们的身份已属于法律上的良人。虽然奴婢和奴婢制度在古代社会始终存在,但法律意义上,系统性的良贱制度在宋代已经消亡。至于良贱制度的具体消亡时间是在北宋还是南宋,史学界还存在争议。

总体来讲,相较于前面的唐代和后面的明代,贱民在宋代的地位是相对较高的。宋代占主体的雇佣奴婢,法律身份上属于良人,他们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名分”,地位相当于唐代的部曲甚至更高一些,比唐代的奴婢更是高两等。宋代的雇佣奴婢已不再是“畜产”或“《期势纵谈》谢燕才物”,而是具有一定人格权利的“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受到重视,奴婢可以和奴婢之外的人通婚,主人不能随意对奴婢动用私刑,主人杀死奴婢,以常人法死罪量刑。

宋代的官户、杂户已经与唐代的官户、杂户含义不同。宋代的官户是指有品级的官员之家,宋代的杂户则是指娼户(妓女之户)。宋代的杂户有公私之分,官娼属妓乐司管理,《期势纵谈》谢燕才专供官府宴会上陪酒取乐,地位低于雇佣奴婢。宋代规定朝廷官员不得与杂户有染,并不是保护娼妓,而是保护朝廷声誉和脸面。

唐代的贱口奴婢(官、私奴婢)在宋代逐渐消失,到了元明两朝,籍没战俘或罪犯为奴的制度又恢复了,这类贱民(驱口)地位仍如同牲口。

工乐户在唐代地位介于官户和杂户之间,已经高于部曲,宋代官府的工匠是雇佣来的,乐户地位自然也更宽松,接近良人。如此看来,《梦华录》中身在乐籍的宋引章形象《期势纵谈》谢燕才更像是生活在唐代的乐伎,毕竟宋代的乐户地位并不算最低贱,宋代真正的贱民是娼户和少量因罪没入官府的贱口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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